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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
发布时间:2024/3/24 阅读:704

021年1月某银行与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并经西安公证处就上述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合同签订后,该银行依约向该公司发放贷款,贷款时间为36个月。到期后该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该银行遂于2024年1月持西安公证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鄠邑法院执行局干警随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因该案涉及的案件款标的较大,已查控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多次实地调查后,案件始终找不到突破口,一时间案件的执行陷入了“困境”。

律师调查令“破局”

“法官,我们在外省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前几天我去调取证据不太顺利,我准备今天再去一趟,咱法院能不能给我签发一下律师调查令。”

就在案件一筹莫展之际,案件代理人杨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位于异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律师调查令。因该信息未被纳入网络查控系统,无法进行网络查控。为顺利取得关键证据,经严格审查通过并按流程签发后,执行法官立刻加班加点在申请当天即向杨律师签发了32份律师调查令。


带着这32份律师调查令,杨律师陆续掌握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证据,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鄠邑法院将继续依托“委托调查”、悬赏征集线索、拒执入刑、“执转破”、“交叉执行”五把利剑,有效提升执行质效,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执行工作新进程。


1. 什么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民事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执行法院批准签发,并指定代理律师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关的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2.调查令可以用于调查什么证据?

调查令可以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者财产状况。财产状况包括实体财产及虚拟财产。

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账务账目、消费记录等书证。不包含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

3.如何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请调查令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能够实现网上申请功能的,优先使用网络申请。

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调查令申请书。格式及内容按照本省《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办理;

(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三)代理律师的权限证明及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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