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23)浙112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就平台设立盲盒游戏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相关事实做出了详细认定。鉴于该则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可预见,各盲盒游戏的规范性将迎来刑法红线的合规检测。我们拟通过本案例分析合规的盲盒经营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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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商议并着手筹备、搭建“857skins”网站(以下简称857网站),该网站于2022年6月开始运营。玩家在网站上注册充值后以1:1比例兑换成游戏币参与赌博,且充值兑换的游戏币只能用于赌博游戏而不能直接到网站商城购买道具。网站设置有“盲盒”“幸运饰品”“拼箱”等三种赌博方式。玩家参与赌博游戏后可获得CSGO游戏道具,网站通过回收将游戏道具兑换成商城币,经兑换获得的商城币可继续在平台上进行开盲盒等赌博游戏,或到网站商城上选购道具;玩家可以将游戏道具提取到自己的steam账号上到网易Buff等游戏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变现。该网站通过招聘主播进行直播推广、送CDK红包、节日福利等方式,吸引玩家到网站上进行赌博。857网站从运营至案发,玩家充值金额共计50046374元,玩家提取道具金额25616813元,网站获利24429561元。其中,王某某系857网站股东,负责对接四方支付公司、对接技术、网站运营等,并独立运营V9网站,获利800余万元;李某某系857网站股东,负责推广、客服、网站运营等,获利560余万元。
判决结果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浙112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六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网站采用开盲盒获取CSGO游戏道具,本质上是赌博行为。涉案网站运营的“盲盒”“幸运饰品”“拼箱”等开盲盒获取CSGO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网站回收玩家开盲盒获取的CSGO游戏道具兑换成游戏币继续在平台上循环抽奖,消耗游戏币的同时不断增加开盲盒的次数和价值,平台主要以调高盲盒价值的7%抽头获利;且盲盒中仅是CSGO游戏道具图标,真实的CSGO游戏道具只在玩家离场变现时提供,不是正常的盲盒营销行为,而是变相赌博行为。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定性疑问
根据2024年5月8日生效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检索并参考类似入库案例做出判决,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甚至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案例属于入库案例,一旦疑点无法探究清楚,可能会对盲盒经营模式造成毁灭性打击,故我们根据前述裁判观点,提出几项疑问并尝试解答:
1.具有赌博性质,可否合规经营?
该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指出:经营者设立盲盒网站,通过开盲盒获取价值大小不等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指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指引所称盲盒经营,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而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
据指引的规范内容,盲盒商品的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会存在不同。因此,盲盒商品的市场流通价格存在差异。按照该入库案例的观点,用户购买盲盒并可能获得价值大小不一的商品的,便具备了赌博性质。
同时,该指引代表盲盒经营具有合规之可能,这就意味着具有赌博性质的盲盒经营模式,仍具有合规之可能。
2.何谓赌博行为?
该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指出:玩家在平台能实现“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放弃奖品获得折价虚拟货币-再次抽盒”的方式,属于赌博行为。平台运营者为赌博行为提供平台,从网站平台中营利,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结合裁判观点可知,该则案例以奖品可折价再次抽盒为由,认为购买盲盒的平台用户不具有购买商品的目的,进而认定具有赌博性质的购买盲盒行为属于赌博行为。换言之,按照裁判观点,不具有购买商品目的的盲盒经营模式,均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笔者对此持有疑问:为什么购买盲盒获得的商品可折价为虚拟货币并再次抽盒的,就足以认定平台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目的?用户可能只是希望获得稀有的商品,也可能是因已经拥有某商品故选择将其折价,指引中并未禁止平台允许用户消耗商品再次抽盒,将“折价”作为否定盲盒经营合规性的唯一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
3.开设赌场,是否要求提供“筹码”变现服务?
在一般人观念中,赌场应当是赌徒可以使用人民币兑换筹码,并在赌博活动之后将赢得或剩余的筹码兑换回人民币的场所。
案例写明:“玩家可以将游戏道具提取到自己的steam账号上到网易Buff等游戏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变现”。可见,该案涉赌网站可能并不具有为饰品变现的可能。故而笔者疑惑的是,不为“筹码”提供变现服务的网站,是否仍属于赌博网站?
当然,如若博戏的筹码是房屋、车辆、黄金等价值高低明显的物品,场所是否提供变现服务并不影响其赌场的性质。但如若博戏的对象是筹码、虚拟道具等价值较为模糊的物品,不具有变现服务的博戏或只属于一种游戏。
尝试解释
如果非要对本案例的盲盒行为模式定罪,笔者认为,我们只能将一切具有赌博性质且完成赌注控制权交付的行为定义为赌博,为该等赌博行为提供网站支持的,属于开设赌场罪。而《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是为赌博行为提供了一个合法的进路,类似于博彩与非法经营的问题,只要存在不符合指引规范的盲盒经营模式,即可认为经营模式脱离了合法进路,属于开设赌场。
本案超越指引的模式并非“折价”与再次抽盒的问题,而是盲盒商品的成本不同的问题。指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相同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但本案例盲盒的商品并非网站自行生产,而是另行采购获得,成本差距巨大,严重偏离了指引的规范,故无法引用指引作为合规的依据。
各领域的盲盒经营模式因具有“以小博大”的赌博性质备受公众青睐,即使是传统的线下盲盒,稀有款商品与普通款商品的流通价格亦可相差千倍、万倍。严格而言,赌徒有概率通过购买任何主流盲盒博取高额收益——在二手交易平台或电商平台上,主流盲盒商品均可找到变现路径。
盲盒与赌博界限的界定,本是很有价值的讨论。但遗憾的是,入库案例并未明确赌博与盲盒经营之间的界限,裁判要旨并不能有效区分盲盒营销与赌博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极具逐利司法倾向的罪名,作为入库案例,或导致大量商品易流通的盲盒经营模式被认定为犯罪,请相关从业者审慎使用盲盒销售虚拟商品。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