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说,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可以要求按照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归还本金和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