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相关情况。
仲裁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承担重要职责。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2023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提质增效,加强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深受认可,有力促进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为全面展现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及时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组织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今天予以发布。
第一部分介绍了2023年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新发展概况。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仲裁法律规则不断完善,深度参与仲裁法修订工作;与司法部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就完善仲裁司法监督机制等重点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规范和指引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依法办理仲裁案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迭代升级“一站式”平台;加强与各国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话交流,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北京、上海、珠海等多地法院建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通报机制,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权的行使。
第二部分是2023年度全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综述。
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6万余件。其中,审结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3800余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08万余件,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75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700余件。另全国法院还办结仲裁保全案件5100余件。全年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报核案件明确审查尺度。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共办理29件仲裁司法审查报核案件,其中18件同意报请法院的处理意见,7件不同意报请法院的处理意见,4件退回补充查明事实。在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变相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违反我国关于禁止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的金融监管政策,构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撤裁事由,同意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报请意见。
二是低撤裁率、高保全率体现支持仲裁立场。2023年,全国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552件,撤裁率5.11%,相较2022年5.28%的撤裁率基本持平;办结仲裁保全类案件共5100余件,其中4900余件得到法院支持,支持率95.73%。同时,各地法院积极促进诉讼与仲裁有机衔接,不断探索提高仲裁保全效率的方式方法,助推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上海法院于2023年6月上线仲裁财产保全在线办理机制,提高仲裁保全效率;厦门中级法院与厦门仲裁委会签《关于诉讼与仲裁有机衔接 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司法审查随案反馈等十项工作机制。
三是加强跨境司法协助,促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2023年,全国法院裁定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69件。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仅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瑞士国际体育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等十多家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还包括临时仲裁庭在英国、印度等国家作出的裁决。全国法院善意履行《纽约公约》义务,只有3件案件因超过申请时效、被申请人身份不确定无法确定管辖权、已在作出裁决国家的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的原因,裁定驳回了承认和执行申请,其他外国仲裁裁决均被裁定承认和执行,体现出人民法院成熟的司法审查理念和裁判思路,进一步彰显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友好态度和大国担当。此外,人民法院加强区际司法协助,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32件,其中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30件、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1件、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1件。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支持香港仲裁的6件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推进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的司法职能作用更加凸显。
第三部分是2023年度仲裁司法审查案例与裁判规则。
本部分梳理了30余个案例,对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与裁判思路进行了归纳总结,今天发布会节选了十个案例予以发布。体现以下原则:
第一,秉持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原则,对仲裁协议作有利于协议效力的解释。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不规范的情形,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进行解释,例如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只要可以确定仲裁机构的唯一性,即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尊重并鼓励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秉持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审慎审查仲裁裁决。审慎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尊重仲裁一裁终局性。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充分监管仲裁员不当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支持与促进仲裁发展的理念不断完善。
第三,秉持审慎解释的原则,准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对能否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从严把握,避免该事由因解释空间较大而被滥用。对否定我国已生效司法裁判、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仲裁裁决,依职权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维护国家根本法律秩序和金融秩序。
第四,秉持“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立场,展现大国担当。准确认定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积极查明外国法,准确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遵循条约善意履行原则,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为裁决的跨境执行营造友好型的司法环境。
第五,秉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研究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以司法实践推动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以典型案例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对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体现了互联网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必要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仲裁条款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彰显人民法院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发挥更大作用的鲜明立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是维护仲裁公信力的必要保障。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的理念贯穿始终,公正高效办理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促进仲裁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中国司法和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