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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如何救济?
发布时间:2024/9/10 阅读:44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其应得的工程款支付上。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如果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中明确:

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最高院认为,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建工解释一》第43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款解释是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存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分别起诉请求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为防止不同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就同一债务分别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清偿的情形,需要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做好协调。

在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和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因此,当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应根据自身与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合同关系,积极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建设工程案件通常比较复杂,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例的处理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分析处理,以便最有效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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