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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师傅在安装防盗窗时不幸坠亡,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4/9/25 阅读:262
2023年5月18日,施工师傅覃世峰为沈先生家安装防盗窗,工作过程中不慎从6楼坠亡。他面朝下趴在地上,一只手抓着一把扎带,另一只手拿着剪刀,在他身边有一片掉落的防盗窗。物业人员和小区居民看到摔在地上的覃世峰,急忙报了警。人们向楼上望去,发现6楼的一个防盗窗底部有个洞。
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这户人家的门是关着的,当时一同在房间装修吊顶的陆师傅说,他看见覃师傅安装防盗窗时没绑安全绳,但后来他在卫生间工作,并不清楚覃师傅已经摔到了楼下。

经调查,防盗窗上有铺了一半的塑料垫子,防盗窗底部原本设计了一个小门,方便检修下面的空调,也可以作为逃生门。但小门一边仅用两片合页相连,另一边也只有一个门销,而小门连接处的合页已断裂。
覃师傅的妻子苏女士当时还在老家,得知消息后哭着打电话给覃师傅的侄子和堂弟,请他们去现场查看。亲属们赶到现场后分析,覃师傅是因为绑塑料垫子,身体前倾,重心不稳而掉落的,但本应起到阻挡作用的防盗窗下方小门,却跟覃师傅一起掉落了。

事发第二天,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侦大队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覃世峰属于高空坠落,非刑事案件死亡。
之后,苏女士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房主沈先生,要求房主赔偿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孩子抚养费等共约50万元。由于苏女士几乎说不清楚覃师傅的工作情况,不能提供案件的证据材料,她申请由法院协助调查。
存在风险隐患的防盗窗
法官来到该小区进行了走访调查。法官在沈先生家看到,这个防盗窗无论是合页、栏杆还是膨胀钉,连接处都比较薄弱,而且检修口放在网的下方,也很不安全。
法官随后从物业公司处了解到,房主沈先生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小区不得安装防盗窗等影响外观统一的物体。法官发现,虽然物业不允许,但小区居民还是普遍安装了防盗窗。在随机走访几户人家后法官得知,小区住户安装防盗窗的理由主要是需要晾晒衣服的空间。

结束小区的走访后,法官对路边一家安装防盗窗的门店也进行了询问。法官了解到,很少有客户要求把安全门安在下面,一般安在侧面,安装防盗窗至少需要3个人操作,还要绑安全绳。

为了解安装防盗窗需要什么资质,法官来到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询问。法官了解到,操作人员必须要取得国家特种作业证书。通过查询系统发现,覃师傅没有高处作业相关证件。
被告房主承担较小的过错责任
2024年7月12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苏女士认为,被告沈先生在选任覃师傅安装防盗窗时有过错,因为小区物业公司不允许在小区安装防盗窗。
被告沈先生认为,防盗窗是师傅设计的,师傅提供了不合格的产品,导致悲剧发生,因此应当自己负全责。但从两人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是沈先生告知覃师傅留门要在底下,方便检修空调。
沈先生还表示,他之前确实没有想到要问覃师傅是否有高处作业的相关证件,他不是专业人员,不知道需要查询什么。

此外,沈先生提到,事故发生两个月后,覃师傅的一个外甥通过手机跟他联系,他付给了外甥安装防盗窗剩余的尾款1300元,以及1万元补偿款。但苏女士表示并不知情,她后来再联系,发现自己已被外甥拉黑了。据此,法官追加覃师傅的外甥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官认为,覃师傅在这个行业从业时间长达4年,足以知道自己从事高处作业并应考取相应证照,并在高处作业期间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覃师傅没有做好必要防护措施就进行施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大原因。
而被告方明知有坠楼风险,没有查看高处作业的相关证件,也没有询问对方是否有相关资质,选任行为存在瑕疵,被告方需承担较小的过错责任。
2024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沈先生夫妇需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向原告支付约10万元,第三人覃师傅的外甥向原告退还11300元。


联合普法

Q1:
本案中沈先生找覃师傅安装防盗窗,却发生意外,但他觉得自己购买的是产品,覃师傅负责安装。现在出了事,他有什么责任呢?您能否用法律知识评价一下沈先生的辩解?
A1:
本案中,它更是一种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只是一方买,另外一方卖,而在承揽合同中,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加工完成特定的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比如买空调,由出售空调的一方负责安装,那么安装的人是由出卖空调的一方来选人的,而不是由买空调的一方来选人的。
Q2:
本案中,沈先生和覃师傅是什么合同关系?
A2:
他们之间是一种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这个案例里面,覃师傅是按照沈先生的要求,加工的这个防盗窗,并且在防盗窗的下面留了端口,防盗窗的厚度,也是按照沈先生的要求来进行加工的,所以它是一个典型的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
Q3:
在什么情况下,安装防盗窗的房主会承担责任?
A3:
对此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己造成的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指示、定作、选任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定作人就是沈先生,承揽人就是覃师傅。沈先生对于覃师傅的选任有一定的过错,因为他应该对覃师傅是否具有高处作业的相关证件有一定的审查核验任务,而沈先生对此没有进行审查和核验,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次要的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
Q4:
如果房主需要高处作业的服务,对于房主和施工方,您有什么建议?
A4:
我建议房主选择有施工资质和能力的施工方来进行作业,那么对施工方,我们说有什么样的金刚钻儿,揽什么样的瓷器活儿,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能力,不要从事有一定专业性的工程和作业。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坠落的防盗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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