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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5/2/28 阅读:171
非法占用海域 罚款 认定事实不清 行政复议听证 和解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决定对申请人某公司在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开放式海面养殖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处罚告知及组织听证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开放式海面养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恢复海域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082万余元。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8月5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金额是否合法适当。因本案涉及处罚数额巨大,当事人占用海域面积高达940余亩,案情复杂,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围绕处罚职权、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处罚标准进行了质证和辩论。行政复议机构经听证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以案涉海域的海域使用金标准为基础,而不同级别海域的使用金标准不同。行政复议机构经比对海域级别图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的案涉海域的海域级别可能存在错误。为此,被申请人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确认案涉海域的海域级别以及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同时依法中止案件审理。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案涉海域为四等海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海面100元/亩。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时以案涉海域为三等海域并适用700元/亩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正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作出处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后,被申请人对之前同类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发现另有其他5件行政处罚也存在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认定错误的问题,被申请人对这5件行政处罚也进行了纠正。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事务的重要方式。罚款是较为常见的执法行为,规范和监督罚款的设定与实施,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在监管活动中,应基于查明的事实准确适用法定标准进行处罚,坚决避免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查清案涉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获得群众的认可,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同时,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促使被申请人对之前同类行政处罚中海域使用金标准认定错误的问题进行主动纠错,共为6家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相关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有力推动了“以案促治”,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良好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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