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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超市不服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5/2/28 阅读:183
市场监管 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过罚相当 行政复议调解书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超市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茶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申请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茶干5袋,货值15元,已卖出1袋,销售额3.8元,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被申请人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领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2022版清单”)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自己销售的茶干超过保质期时间较短,本次违法系初次,且货值、违法所得都很小,并已采取补救措施,被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于12月29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经调查核实,2023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的上一级市场监管局公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办法》(以下简称“2023版处罚办法”),明确该办法于2023年11月1日生效,2022版清单同时废止。按照2023版处罚办法规定的新裁量准则标准,案涉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300元。本案中,申请人销售超过保质期茶干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裁量因素,特别是行政机关在不存在超过办案时限问题的情况下,在2023版处罚办法生效前一天适用2022版清单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与新裁量准则规定的罚款300元相差16倍之多,未能体现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不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行政复议机构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参照2023版处罚办法中关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幅度,将罚款金额调整为3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出了重大创新完善,扩大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赋予行政复议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实现实质性化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搭建调解平台,以行政处罚合理性为切入点,在认定行政行为合法但合理性存在瑕疵的基础上,释法明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以柔性方式解决了行政争议,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行政复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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