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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垫资纠纷
询法理由:
授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甲方)委托,2013年10月9日,山西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备案所需费用53万元人民币,甲方承诺2013年底还25万,待该项目结构封顶后一个月内还清所有垫付款项,然而,时至今日,拒不偿还。

事实经过:
2013年10月9日,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承建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龙湾写意”,具体为“居住小区1#楼、2#楼、4#楼、6#楼、7#楼、12#楼、物业楼”。
为办理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备案,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山西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手续,并为此垫付手续使用费用53万人民币。
(备注:1、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只负责在建筑市场施工分包窗口办理备案手续;2、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甲方)承建的项目与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并在委托书中承诺2013年底还25万,待该项目结构封顶后一个月内还清山西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垫款,然而,时至今日多次催要无果,无奈求助联合普法网。

询法诉求:
我公司主张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偿还垫付费用53万元人民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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