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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业务需求多次注销更换新主体,员工工龄怎么计算?
我是公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2013年3月份入职,2020年因疫情原因被滞留美国无法复工,2020年5月份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以2019年,即我与公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节点作为入职时间予以补偿。

公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设立了广州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长春分公司,而且,分公司主管在业务城市又设立了不同的业务公司,比如:武汉海一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威尔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且公司法人均为分公司主管亲属。我们作为员工虽然已经与公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但应公司要求,根据工作区域分别于区域分公司,以及分公司下设业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更要命的是,由于业务公司不断更新(为避税、以及业务风险的规避),没变更一次都需要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且起止时间以新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导致员工同时与多个公司主体存在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也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工龄应该如何计算?

另外,在公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下设业务公司根据不同医院的病例数向医院相关人员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费用,是否涉嫌违法?作为业务执行主体的员工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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