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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3/6/20 阅读:651
 

(一)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许某入职某学会工作,2017年5月提出辞职,7月底完成工作交接及相关手续,8月初学会将档案交与许某本人。2017年8月,某公司向许某发出《聘用通知书》,决定聘用许某,同时要求许某携带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件证明材料办理入职。因学会未及时向许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导致徐某不能在新公司完成入职。许某认为,对于自己未能成功入职新公司一事,学会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协商未果,陈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赔偿,后双方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许某向学会主张赔偿:(1)学会未能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许某无法入职新公司,产生的工资损失;(2)医药费损失:许某离职后,学会将档案交给了许某本人,许某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档案转移,因档案中材料不齐全,遭两次退档,后许某只能将档案交回学会,现档案仍由学会持有。由于档案不能转入职介服务中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造成许某2018年1月至4月的医药费4391.65元未能报销,因此学会应负赔偿责任。

(二)裁判要点

首先,关于工资损失:学会不能证明其已按时向许某交付了离职证明。许某出示的《聘用通知书》及劳动仲裁中核实的情况,可以证明学会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许某无法入职新公司,造成了许某的工资损失,因此学会应向许某赔偿。根据许某申请仲裁的时间、公司的工资标准等,酌情确定学会一次性支付许某未能入职工资损失6万元。

其次,关于档案转移手续:学会曾为许某办理过档案转移手续,但由于档案材料存在问题被退档,现档案仍由学会保管。学会不能证明档案材料存在问题系由许某过错所致,故应由学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仍应继续为许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最后,关于医药费损失:根据北京市目前政策,职工可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或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的方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因学会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许某未能入职新公司,且因档案材料问题导致许某也不能转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以上过错均不在许某本人,学会应对此承担责任,故酌情确定学会赔偿许某医疗费损失2500元。

(三)律师意见

学会不仅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及约定义务,劳动关系终止后,学会也负有法定的善后义务。

本案中,学会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学会没能履行上述善后义务,导致劳动者未能成功入职新单位、社会保险断缴,且劳动者对此没有主要过错的, 学会将会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四)本案涉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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