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部分)》
134、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保护期以及起算点应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劳动者在一年内对此未提出权利主张的,按超过仲裁时效处理,不予保护。计算方法为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常为提起劳动仲裁之日)起往前倒算一年,按月计算,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135、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标准应如何具体操作?
答: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按劳动者标准工时的正常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但对于实行双固定用工模式的,从当事人合理预期和易于操作的角度,按每月固定报酬标准支付双倍工资。
136、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的四种特殊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自动延型)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空档型)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上述“空档期”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4)(倒签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倒签”期间双倍工资?
答:
对于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主动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且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对于第二种情形,可视为合同已续签,合同继续生效,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对于第三种“空档期”,应分具体情况,如果该“空档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的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该空档期时间过长,超过一个月,应具体审查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哪一方,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对于第四种“倒签劳动合同”,常见有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后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期,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