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琼高法联〔2014〕2号)
100、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终止的次日起计算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仲裁时效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起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一直未签订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101、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102、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按照每月应得工资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月应得工资÷21.75天x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10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签订当日止。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超过一年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满一年后每月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04、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已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在内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05、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延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延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