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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视角:合同计价模式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3/10/19 阅读:371

(一)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的选择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程价款约定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方式,并规定了具体适用情形。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主要的两种合同价款约定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又被称为“包死合同”或“闭口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通常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该种模式下,承包人承担单价变化和工程量增减的风险。

固定单价合同下,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该种模式下,如无特别约定,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增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单价变化的风险(除非出现约定价格调整的情形)。

项目人员可结合工程项目特点综合选择计价方式。第一,对于工程量小、工期短、图纸完整、任务清楚、环境变化小、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且金额小的简单工程,为便于结算管理,可采用固定总价不调整的计价方式。第二,对于工期较长、金额较大的工程存在诸多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因素,以及招标时设计文件不详细、也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可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模板。第三,对于复杂工程,为便于造价控制,建议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价。

特别说明的是,实操中存在清单总价模式,该模式名为“总价”,实为单价。实操中,如果以施工图纸为准计算总价,就是名副其实的总价合同。但,清单总价模式下,是以工程量清单形成“暂定总价”,如果发生实际工程量变化,仍然是要按照工程量和单价结算工程价款,故而本质上仍属于单价合同。

(二)固定总价模式下的价格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是特定风险和范围内的固定,并非绝对不可调整,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时,总价不变。如工程实施中,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承包人未完全总包范围内全部工作或建筑材料以及人工费波动的,均可能导致固定总价调整。

由于建筑材料以及人工费重大变化引起的固定总价调整,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当发生建筑材料或人工费变动较大,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时的总价调整一般按照如下原则进行:首先,如合同对建筑材料或人工费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裁判通常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及人工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基于上文所述,从发包人角度出发,关于固定总价方式下的调整约定有三种处理方式,具体可结合项目情况以及发包人与承包方协商情况选择适用:

1.固定总价不调整,适用于有施工图、工期量小、工期短、标的小的工程项目。

比如:本总价包含以下内容(需结合具体项目调整内容):包括设备费用、关税、增值税、包装费、运费、保险费、装卸车费、配件及辅助材料费、机械费、二次搬运费、人工费、保管费、检验检修费、安装调试费、验收费用、工程及第三方设计费、相关伴随服务及售后服务等费用。该固定价格为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所需的全部价款,不因劳务和材料市场变化而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其他款项。

2.固定总价同时约定材料人工费用的风险调整系数或约定出现物价波动可进行相应物价调整并明确调整方式。

固定总价同时约定材料人工费用的风险调整系数,也即约定材料设备单价变化在特定比例内的不调整,超过约定变化比例的,超过部分价格进行调整。但如果发包人较难对物价的上涨还是下跌作出有效预测,又不想承当物价下跌产生的成本上的风险,这时,可以采取一种折中方式,即在合同中约定,若出现物价波动可以进行相应价格调整。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价格应进行调整;价格调整方式主要有两种:

 

方式一: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方式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3.约定材料人工价格上涨,总价不调;材料人工价格下跌超过一定比例的,据实调减固定总价。

该种价格调整方式,对发包人最为有利,但鉴于该种模式明显规避发包人风险,在协商中达成一致的难度较大。如能达成一致,具体约定可以参考“以上固定总价包含乙方充分履行本合同下全部义务所有权获得的全部成本、费用和利润。该固定价格为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所需的全部价款,乙方不得以成本上涨或其他变更为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或主张变更、解除合同。发生设备或安装工程量减少、合同期内原材料市场价较签约基准价降低超过或当地政府指导工时费降低的,甲方有权在结算中据实调减固定总价。”

此外,采用固定总价模式时,还应特别注意约定总价模式下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情况下的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以免发生该等情形时,因缺少计价依据而陷入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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