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某儿子到保险公司为其父亲投保癌症医疗险,每年自动续期。投保前保险公司询问甲某儿子,甲某当前及过往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慢性萎缩性胃炎等疾病,甲某儿子均表示未患有。但甲某在投保前半年内曾体检查出患有萎缩性胃炎,甲某儿子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在投保三年后,甲某被确诊为胰腺导管内乳头状黏液肿瘤癌变,住院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某儿子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甲某儿子并非被保险人本人,不能认定甲某儿子在投保时当然知晓甲某患病的事实,但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义务就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健康告知的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在充分了解基础上如实履行健康告知义务。甲某儿子在未能确切了解甲某患有相关疾病的情况下未如实告知,应认定为因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符合约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退还保险费。因此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只有在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有权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甲某患有慢性萎缩性胃炎与本次保险事故(胰腺导管内乳头状黏液肿瘤癌变)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当赔付甲某因本次保险事故发生产生的损失,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
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不告知不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就知道的情况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以便保险人测定危险和厘定保险费率。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被询问的主体只有投保人而没有被保险人,即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为投保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被保险人无直接告知的义务。如保险人就相关事项同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要有一方如实告知的,则应视为如实告知义务已经履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其范围限于保险合同订立时“明知”,而不包括“应知”。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的相关事实,且知道该事实为重大事实而有意不如实告知,应认定投保人存在故意。如实告知虽然是投保人的义务,但其范围是由保险公司确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是保险公司的测谎仪,而是保险公司依据其险种和影响该险种下保险事故发生的事项和因素,对投保人发问,由投保人回复。因此,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扩大要求投保人告知的范围,要求投保人提供与其险种没有关系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