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9月8日,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合同》,为雇员购买了保险,院某为员工之一。2020年9月10日,院某在工作时被切割机皮带轮绞伤,造成右手中指、无名指近节指节断裂。某公司将院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院某将某公司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经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9万余元。某公司赔偿后,以曾为院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9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提供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以投保人身份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有违立法目的,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投保人,没有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的权利。某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保险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团体意外险,一种是雇主责任险,两个险种虽然理赔条件都是发生意外伤害,但是受益人存在明显区别,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为用人单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为何无法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