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未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进水损坏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承担因暴雨导致车辆发动机损伤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虽然约定了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还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而且上述两个条款并不矛盾。
涉案车辆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现象致损的表现之一,其中包括车辆发动机受损,也是因为暴雨所致,并非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因此,本案系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
联合普法网合作律师国达律所朱立新律师点评:
有证据证明事发时保险车辆行使路段的降雨已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暴雨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受损原因应该归结为暴雨所致,而不适用合同中约定的发动机进水条款。
保险合同往往存在很多限制性字眼,消费者在购买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尤其是涉及到可能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相关条款。
同时,在这里也呼吁保险公司不要忽悠消费者,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本上在于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而前提是保险公司一定要尽到保险义务,特别是保险条款的清晰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