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联合普法网 现在时间:2024/9/8 12:30:01
位置:首页 - | 专题频道|联合普法网
国达问答||夫妻双方父母参与出资购房,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3/9/18 阅读:533

 


户提问#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图片
#律师解答#

一、结婚前出资买房,无其他约定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一方名下,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其出资所占房产的份额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结婚后出资买房,无其他约定

1.在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时,一般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比较符合当事人的本意,通常认定属于一方子女个人财产

2.如果父母部分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出资,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房贷由夫妻共同承担,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认定时,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三、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从字面上来理解是不区分几方父母出资,是否出全资,登记在谁名下的问题。但对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应当视为属于约定明确的情形的情形。理由如下:

其一,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大多以口头形式存在,我们不能因为因为没有一份书面协议就完全忽视了父母真实的意思表示。

其二,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其三,根据已经作废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表达的精神也能看出,长期以来我国对“登记”这一行为,普遍认为是内涵着一种意思表示,该款规定虽然已经删除,但是其的精神仍然可以继续适用。


四、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需要注意,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生效于2021年1月1日,对于民法典的溯及力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父母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出资的,应当按照旧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图片
#相关案例#

针对上述情形,国达律师检索了相关案例,并进行了梳理及分析。


案例  姜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1)京02民终3684号

2015年5月11日孙某、姜某签订购房认购书,购买北京市×××1201房屋。孙某与姜某于2015年8月21日结婚,2015年8月30日,姜某支付房款1000000元,孙某之母杨双芝支付2938190元,余款贷款还清,取得产权证为双方共同共有。2019年5月22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诉至法院。姜某主张2938190元是孙某之母在双方婚后对双方的赠与。孙某之母当庭表示,买房款即使是自己的,也都是给孙某个人的。

法院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庭审中,孙某之母当庭表示,首付款即使都是自己的钱,也是给孙某一人的。因此,孙某之母交纳的钱款应当视为孙某个人出资,其余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房产登记在孙某、姜某名下,应为夫妻共同所有。 

图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废止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朱立新 赵一泼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声明:本网旨在普法,以行政处罚、媒体报道、司法判决等公开信息,以及本网“询法留言”中部分案例、社会供稿(核实后)为普法依据以案释法,宣传法制精神,普及法律常识。对内容中当事方不持任何立场。如有异议请联系:邮箱:fzyshlhpf@163.com
  服务:法律咨询可【询法留言】
关于我们 招聘公告 法律服务 顾问委员会 版权声明 询法留言 联系我们
联合普法官方公众号
业务指导:全国普法公益事业促进中心 主办:优法(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Copy Right © 2022-2024 联合普法网 京ICP备14049919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