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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达普法||“90后天使投资人吴某未履行捐赠义务而被母校矿大起诉”事件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9/18 阅读:506

 


近日,“90后天使投资人吴某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赠而被母校中国矿业大学起诉”一事引起广泛热议。有网友认为是否捐赠乃个人自由,不应进行道德绑架;也有网友认为,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既然作出公开承诺,就应当予以兑现。

针对大家不同的观点,我们律师团队就其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解读如下:

问题1

1、吴某的捐赠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可以任意撤销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完成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我国《慈善法》第4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


据悉,吴某是在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纪念日上公开做出的捐赠,迄今,中国矿业大学新闻网上仍有相关报道。显然,吴某符合公开承诺捐赠的行为,不适用普通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其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内容履行其捐赠义务。

问题2

2、吴某未能履行捐赠义务,矿大有权要求其履行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慈善法》第4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人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受捐赠人可以要求其交付;若捐赠人仍拒不交付,受捐赠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由于吴某属于公开承诺捐赠的行为,在其未能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时,矿大的确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捐赠义务。


问题3

3、吴某出现严重经济困难有权单方撤销捐赠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根据我国《慈善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据悉,在3月15日,吴某通过个人社交网络账号发布视频,称其在签订捐赠协议后很短的时间内,比特币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陷入了巨大的经济困难,导致无力如约捐赠。


如果其所言属实,那么,在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就应当向相关民政部门进行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这样才有权撤销其捐赠行为。但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吴某也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然,撤销捐赠一路是行不通了。


据悉,吴某表示,其会坚定不移地履行捐赠义务,将1100万元捐赠款落实到位。希望该事件能有个圆满的结局。


总而言之,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恪守自己的承诺,做一个诚实守信之人。在遇到因对方未能如约履行相关义务而给自己造成损失时,也应当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有必要时,也可咨询专业律师,或请专业律师予以协助。
图片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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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法定不得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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