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联合普法网 现在时间:2024/9/8 12:29:31
位置:首页 - | 专题频道|联合普法网
国达观点||浅析北京环球影城禁止商业旅拍行为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9/18 阅读:470

 



 

近日,部分社交网站传出“环球影城不让年卡摄影师进入”的消息。4月3日北京环球影城方面对此已经证实。北京环球度假区官方网站《入园须知》相关规定称“在北京环球度假区范围内,为了给所有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您不得进行以下活动:拍照、录像、录音或直播,用于私人和非商业用途的除外”。




有观点认为北京环球影城园区此举是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防止不合理的商业利用,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如此规定合法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环球影城里的建筑、室外雕塑、布景有独特的外观与造型,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等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的规定,摄影师拍摄环球影城的建筑、雕塑等室外设置的艺术作品,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那么,对于商业旅拍,其盈利的商业目的是否逾越“合理的方式和范围”这个边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无论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均可认定为合理使用。”因此,结合该意见,笔者认为,仅有商业用途并不一定侵犯著作权,以著作权保护为由宣扬环球影城禁止商业旅拍规定的合法性过于牵强。



除了知识产权保护之外,环球影城的限制条件是否还有其他合法、合理的依据?

首先需要明确,环球影城是公众聚集场所,更是经营场所,既是公共空间,又涉及私人财产。不同于公园,环球影城作为一种非公共资源,其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自主经营权,有按照自身的经营理念来运作日常管理活动和面向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自主权利。当然,其自主经营权的行使,应当满足《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根据笔者了解,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未对此有明确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环球影城的该举措并不违法。



而对于环球影城此举是否存在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问题,我们可以从行业惯例、舆论风向两个方面来探究。


 


禁止园区内进行商业旅拍是国际主题公园的惯例。据悉,环球影城的规定并非个例,包括迪士尼在内的各国际大型主题公园,早已开始向商业旅拍说“不”。同为头部主题公园企业的迪士尼乐园,此前早已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针对游客拍照留念等需求,部分主题公园还推出了自己园区的跟拍产品。文旅部2022年10月发布的《旅游景区文明引导工作指南》也提到,旅游景区及从业人员应提示引导游客遵守拍照摄像规定。


禁止园区内进行商业旅拍收获的积极评价占比较高有环球影城的忠实游客就表示,每次去哈利波特园区都会碰到很多旅拍的人,热门打卡地一个摄影师霸着半小时,堵得路上水泄不通。旅拍的行程、重点景点的占用时间与普通游客有明显区别,也有必要做出区别对待,特别是要避免一些热门景点被旅拍游客不合理地占用。由此可见,适当限制旅拍可以提升其他游客的体验,大多数网民对此举表示认同和理解。




那么,园区如何区分商业拍照和普通游客拍照?如此区分是否合理?


 


有跟拍从业者表示,由于摄影师背着拍摄用的衣服,拿着单反相机,这种摄影师装扮的身份就会被限制入园。对此,北京环球影城园区官方客服人员进一步解释称,如果游客是正常的拍照、录像等,用于私人或是非商业用途的话是可以的,但如果是用于商业用途等则是禁止的。同时,游客的穿着要区别于演职人员的衣物,避免被误认为园区的工作人员。


园区规定禁止商业旅拍,是否为商业用途应当从拍摄出来的影像资料的使用方式进行界定,而与是否携带摄影装备与是否用于商业用途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园区以禁止商业旅拍的规定禁止携带摄影装备入园并不合理。


园区规定禁止商业旅拍,而在实际执行时却变成了禁止携带服装道具。虽然之前的论述已经表明,经营者可以适当的选择交易对象,或者拒绝和某类消费者交易,如《消保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但是,这需要提前说明,设定的交易条件要清晰、明确,而不是以有商业拍照的嫌疑为由禁止携带摄影装备的游客进入。


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园区就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称“游客不得携带可能妨碍乐园及任何配套设施运营的摄影器材、摄像器材、落地式三脚架、稳定支架和相关工具等入园;不得从事的活动包括进行摄影、摄像、录音或直播,个人使用及非商业目的除外”。


总的来说,园区有“保留选择顾客权利”但要“明确选择顾客的标准”。如确有需要,需要明文表述,用禁止商业拍照如此模糊的规定,让人难以理解。对于携带摄影设备,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款禁止,园区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禁止携带摄影装备的人进入于理不合。

图片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

(四)美术、建筑作品;

……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8、妥当运用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正确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合法性,促进商业和技术创新,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正确认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行为,依法保护作品的正当利用和传播。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无论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均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声明:本网旨在普法,以行政处罚、媒体报道、司法判决等公开信息,以及本网“询法留言”中部分案例、社会供稿(核实后)为普法依据以案释法,宣传法制精神,普及法律常识。对内容中当事方不持任何立场。如有异议请联系:邮箱:fzyshlhpf@163.com
  服务:法律咨询可【询法留言】
关于我们 招聘公告 法律服务 顾问委员会 版权声明 询法留言 联系我们
联合普法官方公众号
业务指导:全国普法公益事业促进中心 主办:优法(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Copy Right © 2022-2024 联合普法网 京ICP备14049919号-5